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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诉大战开启:爱立信与三星交叉许可纠纷愈演愈烈

李伟蒙 知产力 2022-01-17




2020年底全球知名的两大通信巨头爱立信和三星之间新一轮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陷入僵局。2020年12月,双方分别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对方发起诉讼,拉开了双方全球互诉大战的序幕。仅仅在过去短短两个月内,双方已经分别在美国、中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相互提起多起诉讼,种类涵盖违约之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之诉、专利侵权诉讼(包括337调查)等,而三星还针对爱立信的专利在美国启动了无效程序。双方交叉许可谈判的基本情况如何?主要分歧是什么?武汉诉讼和美国德州诉讼主要内容是什么?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核心要点是什么?双方目前全球互诉态势如何?本文将对上述内容进行逐一介绍。
作者 | 李伟蒙 编辑 | 布鲁斯



在过去两个月里,专利领域最受各国广泛关注的莫过于两大通信巨头爱立信和三星之间围绕其新一轮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产生的系列纠纷。自从2020年12月,双方分别选择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对方发起诉讼以来,双方已经在美国、中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相互发起多起诉讼,涉及违约之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之诉、专利侵权诉讼(包括337调查)等,而三星还针对爱立信的专利在美国启动了无效程序。双方全球互诉的战火正在迅速扩大。而较之双方之前的全球互诉,此轮较量中三星则动用了请求法院单方面裁判爱立信全球许可费率和寻求宽泛的禁诉令等新的诉讼策略,且出人意料地选择了中国作为主战场;爱立信随即以提起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和寻求反干扰令(anti-interference injunction)作为应对。双方此轮的全球互诉将呈现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



1
背景:交叉许可还是单向许可?



爱立信与三星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总是伴随着艰难而崎岖的谈判过程。作为通信巨头,两家公司都研发生产大量通信产品并各自持有大量覆盖2G、3G、4G和5G通信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因此早在2001年,双方就签订了交叉许可协议,而此后每次协议的更新都是围绕交叉许可进行谈判的。也因交叉许可,双方的谈判更易面临分歧,每一轮的谈判都伴随着全球互诉。


2006年,双方在德国、爱尔兰、英国和美国互相提起诉讼,后于2007年签订新的交叉许可协议;2012年双方又相互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使用标准必要专利针对对方的4G相关通信产品提起337调查并请求排除令,同时也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发起侵权诉讼并寻求禁令救济,双方边打边谈,直至2014年达成和解,签订新的交叉许可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英国高等法院对无线星球诉华为案的一审判决中,原被告双方列举了若干可比许可协议,在一审法院的严格筛选下多被否定,最终其所采纳的可比协议恰恰是三星与爱立信在2014年签订的许可协议,一审法院还特别对为什么采纳该协议为可比协议进行了解释:“因为当事人经济实力相当,该协议是自由协商后签订的许可协议。虽然达成合意之前爱立信与三星之间有诉讼,但未表明这两家公司的许可谈判受到了诉讼的影响。”


2014年双方签订的交叉许可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双方从2020年初启动新一轮的许可谈判。从目前公开的双方诉讼资料来看,双方对此轮谈判情况的描述似乎存在差异。爱立信在2020年12月11日递交美国德州东区法院的起诉状中明确描述双方此轮谈判从一开始就是交叉许可谈判,在2020年春季的技术谈判涵盖了双方的标准必要专利,2020年7月20日爱立信第一次提出的要约报价也针对的是双方所持有全部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交叉许可,其报价为 “平衡款项”,反映了双方的相对销售额以及爱立信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相比后的价值。爱立信指称三星在2020年9月22日针对爱立信的报价提出反要约,但是反要约报价不合理的低。爱立信于2020年9月27日向三星发出仲裁提议,被三星拒绝。因此,在德州东区法院受理案件中,爱立信提出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三星未在交叉许可谈判中履行其FRAND许可义务。而武汉中院12月25日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书表述为:“2020年1月,双方就2014年许可协议到期后被申请人(爱立信)持有或控制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展开许可磋商。经过多次磋商,双方未能就有关4G、5G标准必要专利达成许可协议,也未能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达成协议”,“本案中申请人(三星)系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过程中的被许可方”“(本案)主要诉请为请求法院判决确定被申请人(爱立信)及其子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对申请人通信产品的全球许可条件。”从文字表述来看,爱立信在德州东区法院的起诉书中描述的是全球交叉许可谈判,爱立信与三星之间互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爱立信发出的要约和提出的仲裁提议是在全面衡量双方所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价值和相对销售后计算所得的“平衡价款”,双方谈判破裂是因为三星未诚信地积极谈判,反报价不合理并拒绝爱立信的仲裁提议。从武汉中院的行为保全裁定书的文字表述来看,其给人的印象似乎是,两家公司进行的许可谈判仅限于爱立信向三星进行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的单向许可、三星在谈判中的身份为纯粹的被许可人,双方谈判的分歧仅仅限于对爱立信4G、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价值无法达成合意。


三星为什么要在武汉的诉讼中刻意淡化自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身份,对交叉许可谈判只字不提,只请求单方面裁判对方的许可费率?这一诉讼策略值得玩味。



2
战幕拉开:武汉之诉与德州之诉



谈判桌上的意见分歧迅速转变为了法庭上的针锋相对。


外界获知的双方之间开始诉讼大战的第一个消息是2020年12月11日爱立信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提起了违约之诉。据悉,爱立信的核心诉求是请求德州东区法院判决确认三星在与爱立信进行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中未履行互惠许可义务和遵守其FRAND承诺,从而丧失了其作为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第三方受益人要求爱立信履行其FRAND承诺的权利,以及确认爱立信已经履行了FRAND承诺、其报价符合FRAND原则。


爱立信在该起诉书中描述了双方交叉许可谈判的过程,并且强调爱立信向ETSI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以“互惠”为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其准备以FRAND条款和条件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但“条件是寻求获得许可的一方同意互惠许可”。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明确规定,“上述[FRAND]承诺可在寻求获得许可者同意互惠许可的条件下作出。”基于此,爱立信认为,按照ETSI知识产权政策关于互惠条款的规定,如果同为ETSI成员并作出FRAND许可承诺的三星在交叉许可谈判中未履行FRAND许可义务则爱立信将不再对三星负担提供FRAND许可的义务。


笔者获悉,爱立信在提起德州之诉的当天即通知了三星相关诉讼情况,其起诉书也随即为德州东区法院公开。几天之后,2020年12月17日,爱立信收到三星的邮件,才知晓三星已于2020年12月7日在武汉中院起诉爱立信。在2020年12月17日,三星给爱立信的邮件中并未提供关于武汉之诉的法律文件,爱立信也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三星在武汉之诉中提交的法律文件,直至2020年12月22日,爱立信才通过三星的邮件获得其武汉之诉的起诉状。


然而,此时的爱立信还不知道三星采取了另一系列行动:12月14日三星在武汉中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禁诉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暂缓送达申请,请求武汉法院暂缓向爱立信送达有关行为保全(禁诉令)申请材料直至法院行为保全(禁诉令)裁定生效之后;12月21日,三星又向武汉中院递交《三星关于行为保全申请的补充说明》承诺愿意为行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12月23日,三星中国公司向武汉中院提交了5000万人民币的存款证明并同意由法院冻结该存款作为行为保全担保。12月25日,武汉中院即作出行为保全(禁诉令)决定。


正如一些外媒的报道,三星给爱立信送上的“圣诞大礼包”——禁诉令——让双方的诉讼战局迅速升级。


据武汉中院禁诉令裁定内容,就案件所涉及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而言,在武汉中院案件审理期间至案件裁判生效时,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1)不得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通过其他程序寻求针对三星及其关联公司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三星通信产品的其他主体寻求临时禁令、永久禁令或行政措施,已经提起的该类申请须立即撤回或中止,已经或可能获得的该类救济不得申请执行;(2)不得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请求裁定许可条件或许可费,已经提出的该类诉讼请求须立即撤回或中止;(3)不得请求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确认爱立信在谈判中是否已经履行了FRAND许可义务,已经提出的该类诉讼请求须立即撤回或中止;(4)不得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请求反禁诉令,已经提起的该类请求须立即撤回或中止。







武汉中院对三星诉爱立信案颁布的禁诉令以其覆盖范围之广、限制行为之严苛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各方关注。


该禁诉令覆盖的主体包括案件的被告爱立信瑞典公司及爱立信所有的关联公司;“保护”的不仅是案件原告三星韩国总部、三星中国、三星中国武汉分公司,还包括所有制造、销售、进口三星产品的公司。此外,该禁诉令覆盖的地域范围包括外国法院、中国其他法院及海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针对的是ITC);其禁止的行为种类包括不得寻求禁令救济、不得请求裁判爱立信的许可费率,不得请求确定爱立信是否履行FRAND义务,及不得寻求反禁诉令。


基于此,有外媒将武汉中院的这一禁诉令描述为“一步到位”,系融“禁诉令”和“反反禁诉令”于一体的“四重禁诉令”(fourfold anti-suit injunction)。


爱立信认为,武汉中院禁诉令显然与德州东区法院受理的诉讼产生了冲突,鉴于其紧迫性及利害关系,爱立信于12月28日向美国德州东区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TRO),当天德州东区法院批准了该临时限制令申请。TRO的主要内容是禁止三星及其关联公司寻求和申请执行禁诉令(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中院禁诉令)以阻碍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推进德州东区法院审理已经受理的案件或阻碍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措施维护其美国专利权。


据美国有关诉讼制度规定,TRO效力只有14天。因此,爱立信请求德州东区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德州东区法院在TRO中为审议爱立信的临时禁令请求确定了时间安排:三星须于美国中部时间2021年1月1日下午5:00之前递交反对意见;爱立信须于美国中部时间2021年1月5日下午5:00之前递交答辩书;临时禁令庭审于2021年1月7日举行。


在听取双方的口头辩论和法庭之友陈述后,2021年1月11日,德州东区法院批准了爱立信的临时禁令申请。


德州东区法院认为:(1)其受理案件所审理的法律问题与武汉法院受理案件审理的法律问题并不相同,而强制执行武汉中院禁诉令将使其无法行使对受理案件的管辖权;(2)继续执行武汉中院禁诉令将不公平的剥夺爱立信根据美国法律有权主张的诉权,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爱立信就被禁止依据美国法律行使其与美国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正当诉讼权利和请求救济的权利,使爱立信面临不公正的困难。德州东区法院强调其无意介入中国法律或民事诉讼事项,颁发临时禁令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受理的案件不受干扰地继续进行,故而该临时禁令不要求三星撤回其向武汉中院提交的禁诉令申请,亦不会阻止三星参加中国诉讼或要求三星立即将中国诉讼文件送交爱立信。


该“反禁诉令”被赋予了一个新称谓——“反干扰令”(anti-interference injunction)。“反干扰令”责令德州之诉中的三被告(三星韩国总部、三星电子美国公司、三星研究美国公司)在美国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1)不得在中国诉讼中采取任何干扰法院审理爱立信或三星是否履行或违反FRAND义务案件的管辖权;(2)不得在中国诉讼中采取任何行动剥夺爱立信或其所有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海关或行政机构主张其全部美国专利权的权利;(3)如果爱立信因禁诉令的执行而被罚款或承担其他惩罚措施,无论该执行是因三星请求还是武汉法院依职权进行,三星须承担连带或单独赔偿爱立信所受损失。


针对德州东区法院颁发的反干扰令,1月15日,三星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1月26日,三星提起加快上诉审的动议。1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加快上诉审动议,并要求三星在2月22日前提交上诉案件的庭审意见。


就武汉之诉,2020年12月30日,爱立信向武汉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和禁诉令复议申请。2021年1月29日,武汉中院对禁诉令复议进行了听证。



3
较量:爱立信与三星全球互诉



在武汉中院和美国德州东区法院之外,爱立信与三星也陆续在其他司法辖区和ITC展开了较量。


2021年1月1日,爱立信对其在德州东区法院的起诉书进行了修订增补,增加了请求确认8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但不要求禁令救济;同日,爱立信还在德州东区法院另案起诉三星侵犯其4项非标准必要专利。1月4日,爱立信在ITC用4件非标准必要专利针对三星提起337调查并寻求排除令。同日,爱立信还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慕尼黑地区法院和曼海姆地区法院使用非标准必要专利提起4件专利侵权诉讼,在比利时和荷兰也用非标准必要专利分别发起2件专利侵权诉讼。三星则于1月7日也用4项非标准必要专利起诉爱立信,并寻求排除令,禁止爱立信的4G、5G基站产品进入美国市场。1月15日爱立信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用6件非标准必要专利发起侵权诉讼,还用其中4件同时在ITC提起337调查并寻求排除令。1月22日,三星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告爱立信的2件专利无效,1月29日又请求宣告爱立信的4件专利无效,据悉在这6件专利均涉及爱立信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2月4日,三星在德州东区法院用6件非标准必要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并用其中的4件在ITC申请337调查并寻求排除令。


就目前的案件数量上看,爱立信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多于三星,但受武汉中院禁诉令限制,目前其专利侵权诉讼主要局限于用非标准必要专利发起的诉讼,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则也小心翼翼地避开了禁令救济诉讼请求。另一方的三星不受禁诉令的限制,且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或在后续诉讼行动中用标准必要专利起诉爱立信。另外,三星对爱立信专利提起的无效程序已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可以预见不久将会涌现更多无效案件。



4
分析:当前双方全球互诉的态势



就目前爱立信与三星之间的全球互诉案件来看,最基础最重要的两案还是2020年12月7日三星在武汉中院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之诉和2020年12月11日爱立信在德州东区法院提起的FRAND许可义务违约之诉。对比分析两个诉讼,有诸多值得关注的细节。




诉讼主体




在德州东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共同原告为爱立信公司(爱立信瑞典总部)和爱立信有限公司(爱立信美国公司),共同被告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三星韩国总部)、三星电子美国公司和三星研究美国公司。从爱立信在德州东区法院的起诉状看,该案中的各原告和被告均为从事蜂窝标准、蜂窝网络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移动设备研发工作的主体,并有多位员工参加标准化工作和参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德州东区法院1月11日颁发的反干扰令也只限于对该案中三个共同被告相关行为的约束。


在武汉中院受理的案件中,共同原告为三星韩国总部、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公司)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三星中国武汉分公司),被告仅为爱立信瑞典总部。从目前公开的资料中看不到三星中国公司,特别是三星中国武汉分公司参加标准化工作和参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痕迹。另外,虽然三星在武汉中院只起诉了爱立信瑞典总部,但却请求裁判爱立信及其子公司持有和控制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其诉讼请求范围覆盖到了案外的其他主体,包括持有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的爱立信美国公司、爱立信中国公司等。而且武汉中院2020年12月25日的禁诉令裁定也对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一并给与行为限制。据悉,爱立信因此多次请求追加受武汉中院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之诉和武汉中院禁诉令影响的爱立信中国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被武汉中院所拒绝。





诉讼管辖




爱立信在德州东区法院的起诉书中详细阐述了德州东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连结点:(1)三星在德克萨斯州有持续和成体系的业务联系,三星美国电子公司和三星美国研究公司在德克萨斯州有办事处负责有关移动设备产品和蜂窝标准、蜂窝网络基础设备专利技术的研发工作;(2)爱立信美国总部在德州东区;(3)双方在德州东区进行了此轮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活动。对三星和爱立信而言,美国既同为双方最大的市场,又是双方专利布局的重点区域,双方也多次在美国进行有关许可谈判。


而三星把此轮全球互诉的主战场放在了中国武汉。据了解,双方从未在中国进行过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国也不会成为双方的合同签订地。而就专利实施地而言,三星在中国的主要研发中心在北京和南京;三星在中国的最后一家手机制造工厂已经于2019年关闭;三星未在中国市场销售其通信基站设备,其智能手机销售市场占比也日趋降低,其智能手机仅占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的1%。三星与武汉的唯一连结点就是三星中国武汉分公司,而该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其经营范围仅为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联络。因此,有观点称,武汉不是涉案专利产品研发地、制造地。即便三星在武汉有手机产品销售,该市场也仅为三星在中国众多销售市场中的一个,且,鉴于三星手机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的全部份额仅为1%,来自武汉这一区域市场的销售额是否会足以对双方之间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许可费产生有意义的贡献,从而是否足以构成三星在武汉中院提起诉讼的管辖连结点,也要打上一个问号。




交叉许可谈判与单边裁判费率





在德州东区法院的诉讼中,爱立信强调双方进行的是交叉许可谈判,双方作为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并向ETSI作出过FRAND许可承诺的专利权人都负担有FRAND许可谈判义务,因此爱立信请求德州东区法院对三星和爱立信在谈判中是否履行了FRAND许可义务进行确定。


相反,三星在武汉中院的诉讼中却似乎有意地掩盖了双方交叉许可谈判的事实。三星向武汉中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单边裁判爱立信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费率,相应的禁诉令申请也是仅仅限制爱立信一方行使其相关诉权;从武汉中院公布的禁诉令裁定来看,似乎也确实将双方的谈判归为爱立信向三星提出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单向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交叉许可谈判,同样是请求法院裁判许可费率,在2016年华为向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对三星发起的诉讼中请求裁判的是双方交叉许可费率,而在2018年深圳中院对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的判决中也是同时分析双方的专利实力来判断双方的许可报价是否符合FRAND。众所周知,在交叉许可谈判中,许可费率最终取决于双方所持有的专利组合价值和相关专利产品销量的权衡计算,因此在双方经过充分谈判但仍无法就许可费达成共识时,请求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双方的许可费率进行裁判是合情合理的。既然单边裁判某一方的专利许可费并不能确定双方交叉许可协议的费率,那么本案中,三星仅请求武汉中院单边裁判爱立信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费率的合理性依据和真实目的就值得推敲了。





禁诉令与反干扰令





在武汉中院颁布的禁诉令裁定中,强调武汉中院受理案件在先,并认为爱立信在其他任何法院通过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寻求禁令救济或请求裁判FRAND许可费率、请求确认爱立信是否履行FRAND许可义务的诉讼都会妨碍其对受理案件的审理,其裁定的行为保全事项是真正的“禁诉令”——禁止爱立信在武汉中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法院乃至海关和行政机构行使诉权。


与之相反,德州东区法院则反复强调“两个法院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不同的”,“本院必须以两诉讼不受干扰地继续进行为目标采取行动”,“本院无意介入中国法律或民事诉讼事项,而仅仅是为了维护本院对合法受理的诉讼事由的管辖权”,所以德州东区法院将其颁布的临时禁令命名为“反干扰令”——以避免对已受理案件审理产生干扰为目标的禁令。


就目前而言,虽然双方相互在多个司法辖区发起了诉讼,但是这些诉讼对双方的影响和双方目前面临的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害并不可同日而语。对专利权人而言,其专利权的两大核心权能即是就其专利进行许可并收取专利费以及在专利被侵权时获得充分的权利救济。虽然爱立信与三星进行的是交叉许可谈判,但从过往双方签订的交叉许可协议来看,两相权衡后主要是三星向爱立信支付许可费差额。由于双方2014年的交叉许可协议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从2021年开始,爱立信每季度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收入都可能会因为无法收取到专利许可费而减少,这其中还不包括爱立信为应对诉讼纠纷而受到的损失。另外,由于许可协议到期,三星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爱立信的相关专利已经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因为武汉中院禁诉令的存在,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却不能就其当下最具有价值的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救济,这极大限制了爱立信可用以反制三星的举措。另一方面,爱立信认为,就目前而言,武汉中院禁诉令中所谓“阻断申请人(三星)产品的销售并可能导致申请人(三星)市场份额不可逆转的萎缩”等“难以弥补的损害”并没有实际出现,相反,三星作为交叉许可谈判中同样握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却仍然享有对自己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自由定价和使用自己的标准必要专利发起侵权诉讼并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展开的诉讼从来都不是以诉讼本身为目标,而是服务于相关许可谈判的。也许正如德州东区法院所述:“执行禁诉令不仅会阻碍爱立信提出合法诉讼事由的能力,而且在将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给三星和其他公司使用时,也将不公平且必然地将爱立信置于较弱地谈判地位。爱立信认为这是三星寻求禁诉令背后的真正动机。对此,本院并不反对。”“本院、武汉法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所处理的争议应根据案情解决,而不应该基于通过诉讼花招获得的不公平经济优势。






5
结语



在过去的2020年,全球范围内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产生的法律纠纷已越来越多地涉及跨多个司法辖区的平行诉讼案件,不同类型关联案件之间的重叠、冲突问题日趋严重,禁诉令、反禁诉令甚至反反禁诉令也愈演愈烈。爱立信与三星之间的全球互诉不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全球混战中的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随着双方全球互诉案件的逐渐展开,双方互诉案或将出现契机,推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各方关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背后所隐藏的各种利益纠葛,并重新反思采用何种司法政策才能真正引导有关市场主体以诚信谈判为宗旨,最大限度消除双方的分歧,维系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促进产业与技术的良性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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